男方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女方用自己婚前存款帮男方把银行按揭贷款还清了,混带金额和男方支付的房款金额差不多。那么,这套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对这套房产有什么权利?
首先,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也没有加女方名字,房子还是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对于女方婚后用自己婚前财产还贷的部分,属于女方对男方的赠与?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说法不一。
(资料图)
男方认为,女方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到夫妻婚后共同之中,应视为自愿赠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认为,还贷的钱是我婚前个人财产,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也应该属于我个人财产。
【法院观点】
男方主张女方于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用于偿还男方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女方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女方个人所有。
男方又主张即便女方个人还贷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女方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男方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女方个人所有。
李律师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应的分割原则我们也讲过很多次。像本案中这样使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帮助另一方偿还贷款的比较少见。对这类案件争议主要在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取决于增值部分的性质。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男方认为增值部分产生于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看法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不属于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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